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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质函〔2019〕642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创优积极性,进一步简化、优化申报条件和申报审查环节,我局决定对《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评选表彰办法》(六建质函〔2016〕560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皋城杯”奖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不超过50项,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不超过40项。
二、第四条第(四)款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修改为5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修改为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三、第五条工程所在地在“村镇”的,修改为:工程所在地在“乡镇”的。
四、删除第六条第(六)款。
五、第六条第(十)款中(包括初装修)修改为(包括公建初装修)。
六、第七条第(十)款申报的工程已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修改为申报的工程已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管理或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七、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并通过监管通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八、删除第十五条中“公示包括申报工程概况、过程检查评估报告、市(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市级核查结论等内容”,并将公示期由原来的10天改为7天。
此外,对部分条文中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评选表彰办法》经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评选表彰办法》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评选表彰办法
(2016年11月8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建质函〔2016〕560号印发,根据2019年10月12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兴业战略和品牌战略,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以下简称“皋城杯”奖)是我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其评选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皋城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皋城杯”奖评选管理工作,由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皋城杯”奖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不超过50项,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不超过40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申报“皋城杯”奖的工程,应是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并已投入使用、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土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仓储项目的主要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建筑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6.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复建工程;
7.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
(五)社会影响较大,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
第五条:工程所在地在乡镇的,社会反映好,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规模达到所列标准70%的,也可以申报推荐。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二)不符合技术进步政策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擅自改变工程使用功能的工程;
(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参加过“皋城杯”奖评选但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七)入住率低于50%的住宅工程;
(八)工程发生两户以上质量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九)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有甩项未完(包括公建初装修)的工程,或者还没有投入使用的工程;
(十)竣工后超过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皋城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则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开工前申报单位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了创优计划,并认真按计划实施;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专项验收全部合格;
(五)工程的施工资料齐全完整、规范,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并为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七)工程无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八)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取得规划、环保、消防、市政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九)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由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十)申报工程已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管理或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第八条: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企业申报“皋城杯”奖,其他有关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量的20%)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资料
第九条:“皋城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皋城杯”奖的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申报单位在开工前拟定创优计划,交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重点监督;
(二)创优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申报单位填写《“皋城杯”奖申报表》(见附件),经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包括交通、水利)签署意见后,向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
第十条:“皋城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皋城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状况的文字材料;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四)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含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总监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关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复印件;
(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彩照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应酌情增加照片数量(每一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后被隐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应能得到反映);
(八)以上材料(二~七项)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一式二份。
第五章 核 查
第十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参评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在评审之前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审查两道程序,核查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从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抽取若干名质量专家进行,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形成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完全符合的工程,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皋城杯”奖评委会组织专家全面核查或按比例核查,核查项目按“双随机”方式确定,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创建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基本概况、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及技术亮点;
(二)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创建各阶段检查评估意见的介绍;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调查使用单位(住宅工程为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住宅工程按户进行问卷调查;
(五)查阅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等;
(六)召开核查组会议,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核查报告需经核查组组长签名负责,排序表需经核查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七)反馈核查情况。核查组集中反馈工程核查情况,对因核查未通过而造成的申报指标缺额,不得补报新的项目;
(八)现场复查时发现明显质量缺陷,重新整改后的工程,不得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的“皋城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开会必须有7名以上评委参加,评委依据申报资料,工程核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投票赞成的工程在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对荣获“皋城杯”奖的工程,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撤销“皋城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皋城杯”奖。
第十九条:参与“皋城杯”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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